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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
2010-12-09 11:24 李文东   

关于调整我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

师大学位(2004)1号 附件一

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,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,坚持依法治校,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对《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(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6月28日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)第三章“学士学位”有关授予条件做适当调整。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条款公布如下:

第十二条 学术水平标准:

1.较好地掌握本学科、专业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;

2.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
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:

1.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(凡拥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遵守法律、法规,道德品行端正,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,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,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,申请相应的学位。)规定;

2.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;

3.英语专业的学生未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;

4.非英语专业的学生(艺体类学生除外)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;

5.艺体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;

6.考试作弊;

7.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;

8.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以下(含记过)行政处分,毕业前未解除;

9.原按结业离校,后经考核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者。

注:凡因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而影响学位授予者,若在校学习期间能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,表现优秀(获市级以上表彰及奖励;获得一等奖学金或在毕业前已具备考取硕士研究生其他条件;以及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取得突出成绩的),待处分解除后,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,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,以专题报告的形式(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)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。

上述条款从2004届毕业生起执行(未涉及条款仍按原规定行),往届毕业生不予补授。

该条款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2004年6月10日

图 片: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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